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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寫字樓開公司遭水淹 房東賠償3.8萬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2/6/9 10:30:59
導讀: 在眾多房東看來,租出房子后只需定期收取租金,租約到期后或續(xù)簽或解約,沒什么其他事可做。近日天寧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給房東們提了個醒: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yǎng)護和維修,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tài)。 老李
在眾多房東看來,租出房子后只需定期收取租金,租約到期后或續(xù)簽或解約,沒什么其他事可做。近日天寧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給房東們提了個醒: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yǎng)護和維修,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tài)。
老李說,2010年8月起,他在我市一商業(yè)廣場租了寫字樓開公司,租期至2015年10月。承租期間,屋內多次漏水。有次下大雨,屋內水漫金山,不僅復合地板等被水浸泡,電板線路也受了損,公司只得停業(yè)。經我市一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老李因漏水造成的裝修損失為3.6萬余元。
去年底,老李將房東張某告到了天寧區(qū)法院。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因此,屋內漏水造成的損失,房東應予賠償。”據此,法院作出判決:張某賠償老李各項損失3.8萬余元。
依照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出租人應承擔以下相應的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約定的可使用狀態(tài);出租前房屋已經設定抵押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已依法查封、扣押、監(jiān)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出租人應當事先書面告知承租人;出租非獨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對合同部位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出面與相鄰房屋承租人或人協(xié)商處理;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yǎng)護和維修,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tài),出租人養(yǎng)護和維修房屋時,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
關鍵詞:租寫字樓,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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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常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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