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鄞州區(qū)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guī)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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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21 14:27:44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一條 貸款申請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攜帶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資料向受委托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并填寫《貸款申請書》。
第二十二條 貸款受理
受委托銀行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時,應一次性告知借款人貸款申請所需資料,申請資料收齊后,向借款人出具一份《貸款申請受理回執(zhí)》。對借款人貸款申請資料經(jīng)調查并符合貸款條件后,在3個工作日內報送鄞州分中心審核。
受委托銀行對借款人就貸款有關事宜實行面談制度,并形成面談筆錄。面談筆錄原件一份及復印件一份,原件由鄞州分中心留存,復印件由受委托銀行留存。借款人個人信用報告及受委托銀行的書面調查意見是面談筆錄的附件。
第二十三條 貸款審批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三級審批制度,信貸人員對借款人貸款申請資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送信貸部門負責人進行復審、鄞州分中心領導核準。
對受委托銀行報送的借款人申請,鄞州分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決定,特殊情況,經(jīng)鄞州分中心領導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并由受委托銀行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訂
鄞州分中心核準后,受委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
第七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五條 參與貸款合作的開發(fā)商,應當向鄞州分中心提供商品房項目開發(fā)、預(銷)售、竣工以及財務等情況,鄞州分中心進行綜合評估,并與符合條件的開發(fā)商、受委托銀行三方簽訂商品房抵押貸款合作協(xié)議。
第二十六條 保證擔保
(一)借款人購買商品房或現(xiàn)房的,開發(fā)商代辦房屋他項權證,并在送交受委托銀行保管之前由開發(fā)商承擔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受委托銀行應當與開發(fā)商簽訂保證合同。保證擔保期限,自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受委托銀行執(zhí)管《房屋他項權證》后六個月止。
(二)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的開發(fā)商,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公司運作規(guī)范,具有擔保能力;
2、開發(fā)資質暫三級(含)以上;
3、開發(fā)項目已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抵押擔保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或購房取得房產(chǎn)證一年內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貸款的,應將房屋全價作抵押擔保。借款人持《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到抵押房屋所在地房產(chǎn)抵押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由受委托銀行代領并保管房產(chǎn)抵押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八條 貸款發(fā)放
受委托銀行收到鄞州分中心貸款審核審批意見書或貸款核定通知書,在與借款人辦理完借款手續(xù)后,按下列規(guī)定放款:
(一)購買商品房的,在辦妥借款手續(xù)后3個工作日內,按照借款合同貸款支付條款的約定,將貸款資金劃入開發(fā)商在受委托銀行設立的賬戶。
(二)購買二手房,在辦妥借款手續(xù)并將房屋他項權證收押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借款合同貸款支付條款的約定,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或借款人與售房人約定的在受委托銀行設立的賬戶。
(三)購房取得房產(chǎn)證一年內,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辦妥借款手續(xù)并將房屋他項權證收押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借款合同貸款支付條款的約定,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在受委托銀行設立的賬戶。
(四)符合放貸條件后,10個工作日內仍未發(fā)放貸款的,應重新申報。
第八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九條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應自貸款發(fā)放次月起開始逐月還款,每月還款日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條 貸款償還方式
借款人采用代扣方式還款,在還款日前將當期應還貸款本息足額存入扣款賬戶內。
(一)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內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還款方式如下:
1、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內每月以相等的數(shù)額償還貸款本息,其計算公式為:
貸款金額×月利率
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金額×月利率+ ------------------------------------------
還款總月數(shù)
(1+月利率) -1
2、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內每月相等的數(shù)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逐月遞減,其計算方式為:
貸款本金
每月遞減還款額= --------------------------+(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貸款期月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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